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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室内装饰材料资格评定暂行办法
 作者:站长 日期:2013/8/9 人气:2928 标签:装饰企业设计、施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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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全国室内装饰材料师资格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室内装饰材料从业人员的素质,加强室内装饰材料市场的管理,保证室内装饰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材料师,是指运用商品及相关知识,对室内装饰材料进行经营、管理与中介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对全国室内装饰材料师资格评定的实施工作。
    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组织,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室内装饰材料师资格评定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室内装饰材料师设立以下两个等级和职业名称:
    (一)“高级室内装饰材料师”;
    (二)“室内装饰材料师”。
    第五条  室内装饰材料师从事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对室内装饰材料的质量与性能进行鉴别;
    (二)对需要采购、经营、使用的室内装饰材料进行认定;
    (三)对室内装饰材料的环保安全、施工条件、消费需求、市场定价进行评估;
    (四)根据室内设计的要求,制定室内装饰材料选购与配套方案;
    (五)根据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要求,编制工料预算方案;
    (六)对室内装饰材料的运输、储藏、保管与应用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三章         申  报
 
    第六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相应学历和实践经验、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者,均可申报相应等级的室内装饰材料师资格。
    第七条  申报“高级室内装饰材料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室内装饰材料工作五年以上;
    (二)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室内装饰材料工作六年以上;
    (三)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以上毕业,从事室内装饰材料工作七年以上;
    (四)高中、中专毕业,从事室内装饰材料工作八年以上;
    (五)取得“室内装饰材料师”资格证书后,从事室内装饰材料工作二年以上。
    第八条  申报“室内装饰材料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室内装饰材料工作三年以上;
    (二)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室内装饰材料工作四年以上;
    (三)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以上毕业,从事室内装饰材料工作五年以上;
    (四)高中、中专毕业,从事室内装饰材料工作七年以上。
 
第四章         考  试
 
    第九条  各等级室内装饰材料师资格的取得,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试。
    第十条  室内装饰材料师资格培训与考试工作,在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统一组织与指导下进行。
    第十一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成立全国室内装饰材料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全国室内装饰材料师资格考试与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委托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组织,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审核同意,成立本辖区室内装饰材料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室内装饰材料师资格考试与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室内装饰材料师资格培训与考试的内容,分为理论知识与实物测试两部分,均在培训与考试现场进行。
    第十四条  每期室内装饰材料师资格培训与考试工作完成后,“高级室内装饰材料师”资格由全国室内装饰材料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室内装饰材料师”资格由受委托单位成立的室内装饰材料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均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核准颁发《室内装饰材料师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统一制定室内装饰材料师职业标准,统一编制室内装饰材料师培训教材,统一制定室内装饰材料师考试办法,统一印制《室内装饰材料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及受委托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负责室内装饰材料师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及受委托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每三年对《室内装饰材料师资格证书》持有者复查一次。
    第十八条  对《室内装饰材料师资格证书》持有者的复查结论应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
    (一)室内装饰材料师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正常完成应承担的工作任务,未发生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为“合格”;
    (二)室内装饰材料师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不能正常完成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发生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对复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室内装饰材料师资格证书》持有者,应收缴其资格证书,并在二年后方可重新申报相应等级的室内装饰材料师资格。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室内装饰材料师资格证书》的,室内装饰材料师管理机构应收缴其资格证书,并在二年内不接受其资格申报。
    第二十一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及其委托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对所颁发的《室内装饰材料师资格证书》负责,接受市场的检验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章第七条第八条所称“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是指与室内装饰材料相关的专业,按化学成分分类,主要包括:
    (一)有机装饰材料:植物材料、合成高分子材料;
    (二)无机装饰材料: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
(三)复合装饰材料:有机材料基复合材料、无机材料基复合材料、其他复合材料。
    第二十三条  对于长期从事室内装饰材料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行业中有较大影响的人员,可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考核认定,给予“资深室内装饰材料师”称号,颁发资深室内装饰材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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