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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室内装饰协会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 是合法的有效的 ——省室内装饰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姚保林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4]3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的职能分工“负责包装行业、室内装饰业的行业管理”的规定,2004年5月由省经委主管,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湖南省室内装饰协会正式成立。四年来,我会在规范行业行为,制订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做了许多富有成效的工作。如组织起草并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B43/262-2005),填补了我省家装领域验收标准的空白;参与起草并由省经委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湘经产业[2005]424号,统一和规范了家装行业合同文本的格式,从源头上堵住了签约双方因合同条款和文字方面原因产生纠纷的漏洞,还在使用说明中的第二条明确规定“工程承包(乙方),应当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湖南省室内装饰协会核发的室内装饰资质证书”;为配合招投标的开展我们又协助省经济委员会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起草下发了《关于组织室内装饰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通知》。此外,我会还根据行业的现状,借鉴外省的经验,发布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标准》及《住宅装饰装修一般项目参考基价》(长沙地区),在全省家装行业领域真正做到了签约有示范文本,报价有参考基价,施工有行业标准,验收有质量规范,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此同时,我会还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的委托,承担全省室内装饰行业的企业资质认证审查工作,这是行业自律的一个重要方面。四年的实践证明,这是室内装饰企业不断充实内部技术力量,提高企业自身素质和实力的一个重要举措,符合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也是为与国际行业组织接轨所迈出的重要一步。 但是一些由省室内装饰协会颁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在参与招投标活动中,遇到了有些地区和部门的阻挠和排斥,剥夺了企业参与室内装饰工程投标的合法权益。这些地区和部门的做法违反了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背离了政府机构改革的宗旨,影响了行业的公平竞争。 室内装饰和建筑装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多年来,围绕室内装饰和建筑装饰活动,在国内形成了两个虽有一定交叉却彼此相对独立的行业。对此,国务院办公厅早在1992年9月就以国办通[1992]31号文件批复当时的建设部和轻工业部,就建筑装饰业与室内装饰业的分工管理职能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办通[1992]31号文件还规定:“对装修装饰企业的资质审查,由各地方政府根据各自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登记办证机构和办法,建设部和轻工业部等部门都不得干预。”2002年11月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789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建筑装饰资质证审查”和“室内装饰行业企业资质审查”都被取消。2003年2月《国务院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革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规定》(国发[2003]5号),将82项行政审批项目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2003年3月原国家经贸委根据国发[2003]5号文的精神下发了《关于室内装饰行业资质审查后续管理的工作函》运行函[2003]47号,原则同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承担有关室内装饰行业资质审查的后续管理工作。2004年5月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授权湖南省室内装饰协会负责我省室内装饰行业的企业资质审查管理工作(中室协字[2004]第018号)。省室内装饰协会从行业组织自律的角度,对室内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进行非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查、认定,并以颁发资质等级证书的形式,评定室内装饰企业的设计施工能力与水平。这是符合国家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改革方向的。行业协会在同行业企业主动参与的基础上,评定出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只要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便是合法、有效的,不应受到排斥和干预。 鉴于曾经作为行政审批项目的“建筑装饰资质审查”和“室内装饰行业企业资质审查”已被国务院取消,国务院办公厅也早已授权各地方政府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装修装饰企业的资质审查确定具体的登记办证机构和办法。为此,省经济委员会2006年10月16日湘经产业函[2006]159号“关于省室内装饰协会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复函”中作了具体的明确“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革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规定的要求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室内装饰行业资质审查后续管理的意见,室内装饰装修企业只要取得了省室内装饰协会颁发的证明其设计施工能力与水平的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就可以作为投标人投标承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业务。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剥夺具有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参与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投标的合法权益。”2006年12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湘政法函[2006]32号文即: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对室内装饰资质等级有效性进行裁定的函》的答复中的第二条:“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取消了“建筑装饰资质审查”和“室内装饰行业企业资质审查”,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得继续实施该两项行政审批。但国务院没有规定改变建筑装饰与室内装饰的界定及分工管理,将室内装饰视为建筑装饰,没有合法依据。”第四条:“湖南省室内装饰协会属于行业自律组织,不是行政机关,其评定、颁发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并未违法,其他行政机关否定其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有效性,缺乏合法依据。”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7]36号文的第一条的第五小点明确赋予了协会的工作任务即:“切实履行好服务企业的宗旨。行业协会代表本行业企业的利益,必须切实为企业服务。----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湖南省招标投标协会在2007年6月29日对湘室协[2007]029号文的复函中明确答复;“根据招投标法律法规,国办发[2007]36号和湘政法函[2006]32号的意见,我们认为你会所颁发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是合法有效的,在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投标活动中不应受到歧视、排斥,各招标代理公司和招标人应给予支持。湖南省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已经批准并投入运行,我会将支持湖南省室内装饰协会所颁发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参与交易中心的招投标活动”。据此,我省室内装饰企业只要取得了省室内装饰协会颁发的证明其设计施工能力与水平的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就可以作为投标人投标承揽室内装饰工程业务。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非法剥夺具有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参与室内装饰工程投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述情况我省的室装饰企业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室内装饰招投标中如遇到侵权的现象,一定要据理力争,共同促进我省室内装饰业的健康发展。 二○○七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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