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橱柜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橱柜企业质量不断提高,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橱柜企业。
第三条 橱柜企业可以按其注册、管理和技术人员状况等条件申请相应资质等级。
第四条 湖南省室内装饰协会是橱柜企业资质认证机构,负责橱柜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省橱柜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质分级标准
第六条 橱柜企业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七条 资质分级标准
一、申请甲级资质的橱柜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承担各类橱柜设计能力,艺术效果良好,设计质量合格;
(三)有相应的橱柜工程设计人员,有橱柜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总设计师;设计高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5人;
(四)有与开展橱柜业务相适应的先进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五)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申请乙级资质的橱柜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橱柜工程设计,艺术效果较好,设计质量合格;
(三)有橱柜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设计主持人;橱柜设计中级以上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从事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
(四)有与开展橱柜设计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五)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健全的技术和经营管理制度。
三.申请丙级资质的橱柜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二)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橱柜工程设计,有一定艺术效果,设计质量合格;
(三)有橱柜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设计主持人;橱柜设计中级以上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从事建筑结构、电气、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
(四)有与开展橱柜设计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五)有技术和经营管理制度。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认证
第八条 橱柜企业可按照本办法向认证机构提出资质申请,经审核,予以资质等级认证,发给相应的《橱柜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
第九条 湖南省室内装饰协会负责全省的橱柜企业的资质认证;各市、州、县或其他地区性橱柜行业组织,经湖南省室内装饰协会授权,负责授权范围内橱柜企业乙级以下(含乙级)资质的认证工作。
第十条 橱柜企业申请资质等级认证,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橱柜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管理制度;
(四)企业法人代表和技术、财务、经营管理负责人,以及主要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任职文件等;
(五)企业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身份证,技术工人骨干的培训上岗资格证书;
(六)已完成或在建的主要橱柜工程项目的设计或橱柜合同、与所提供合同项目相符的主要设计资料(包括效果图、平立面图等)及竣工后实物图片、质量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新成立或初次申请资质的橱柜企业,可申请不高于乙级的临时资质等级,有效期为一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资质等级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湖南省室内装饰协会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制。
第十三条 《资质等级证书》是橱柜企业设计、施工能力与水平的标志,是参与投标、承揽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十四条 《资质等级证书》只限被认证的橱柜企业使用,如有遗失,应在媒体上声明,并及时向认证机构报告,申请补办。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扣压、没收、调换、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 橱柜企业资质认证实行年检制度,由颁发《资质等级证书》的组织负责年检。对年检合格的橱柜企业,保留资质等级;不合格的,限期整顿和予以降级,收回或更换其《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 橱柜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认证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橱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等级、公告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备案手续、年检手续的;
二、涂改、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伪造《资质等级证书》,承揽橱柜工程设计、施工的。
第十九条 从事《资质等级证书》管理工作的有关组织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严格依法办事,廉洁高效地做好为企业服务的工作。对于违法乱纪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室内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00六年十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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