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室内设计师专业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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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室内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中国室内设计师专业会员(以下简称“设计师专业会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设计师专业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室内装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计师专业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并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
第二章 设计师专业会员分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计师专业会员,是具有室内设计师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个人会员。根据学历、工作经历、业绩等综合情况,具体分为:1.资深室内设计师专业会员;2.高级室内设计师专业会员;3.室内设计师专业会员;4.助理室内设计师专业会员。
第三章 设计师专业会员条件 第四条 设计师专业会员入会条件 (一)资深室内设计师专业会员 持有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机构颁发的《资深室内设计师证书》; 或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教授、正研究员或相关资格,在本行业有较高威信。 (二)高级室内设计师专业会员 持有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机构颁发的《高级室内设计师证书》; 或符合高级室内设计师的学历、工作经历与业绩要求,具备高级室内设计师的能力和水平,并获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举办的高级室内设计师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三)室内设计师专业会员 持有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机构颁发的《室内设计师证书》; 或符合室内设计师的学历、工作经历与业绩要求,具备室内设计师的能力和水平,并获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举办的室内设计师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四)助理室内设计师专业设计师专业会员 持有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机构颁发的《助理室内设计师证书》; 或符合室内设计师的学历、工作经历与业绩要求,具备室内设计师的能力和水平,并获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举办的助理室内设计师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章 设计师专业会员入会程序 第五条 申请入会的设计师,应到协会秘书处进行登记注册。 第六条 申请入会的设计师进行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按协会要求填写的《入会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设计师证书或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两张一寸免冠照片。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协会在收到设计师入会申请文件后按本办法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吸收入会的决定。申请入会的设计师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入会申请文件、参加设计师培训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八条 协会同意申请人入会的,通知其在收到《入会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会费缴纳、领取《中国室内设计师专业会员证书》。逾期未办理的,视同放弃。 协会不同意申请人入会的,应告知原因。
第五章 设计师专业会员会籍管理 第九条 设计师专业会员证书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条 《中国室内设计师专业会员证书》每3年复查一次。复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设计师专业会员在3年期满前提交《中国室内设计师专业会员复查表》、《中国室内设计师专业会员证书》。 (二)协会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对设计师专业会员资格复查作出结论。 (三)设计师专业会员资格复查结论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四)设计师专业会员资格复查结论为“合格”者,保留原有会员资格;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经重新申请与核准方可获得相应等级的设计师专业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设计师专业会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协会。 第十二条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收回原会员所持《中国室内设计师专业会员证书》。
第六章 奖励与惩戒 第十三条 协会对设计师专业会员的自律性管理,坚持表彰奖励、批评警示、纪律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四条 设计师专业会员为协会或室内装饰行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协会可视情形给予表彰。 协会表彰设计师专业会员的,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报理事会通过。 第十五条 设计师专业会员违反协会《章程》或行业自律规则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纪律惩戒: (一)训诫;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设计师专业会员部分权利; (四)暂停设计师专业会员资格; (五)取消设计师专业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设计师专业会员有违反协会《章程》或行业自律规则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予以纪律惩戒的,协会可以给予其书面警示、约见谈话等形式的批评警示。 协会给予设计师专业会员批评警示的,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设计师专业会员,协会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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